跟进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工作的正常运行,确保政令畅通及各项工作决策的贯彻落实,不断完善公司工作秩序,改进工作作风,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跟进督办工作的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分工合作、适时督办的原则。通过督办,使公司各项工作责任到人,做到事事有人承办、有人负责,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
第四条 工作督办对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以及各类项工作承办责任人。
第五条 督办的职责范围
(一)做好对上级的工作部署、重要指示、交办事项及来文、来电落实情况的督促办理工作;
(二)公司党委会、董事会重要决策和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做好“三重一大”、“第一议题”等制度的贯彻落实;
(四)公司专题会、工作会、例会以及公司其他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根据工作需要其他确需督查、督办及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组织领导成立公司工作督查督办组,党委书记一手抓,由分管领导带队,成员由各科室抽调。
第七条 督查督办工作程序:督查督办工作包括:督查立项、领导批示、承办、延期、催办、反馈、审核、退办、归档等程序。
(一)督查事项立项:督查立项由党群工作部负责;督查事项立项的主要范围与督查督办工作的内容一致;
(二)公司领导批示:对上级的工作部署、重要指示及来文、来电交办事项和同级机关、外地单位来文、来函、来电商办事项要逐个进行分类登记,并根据领导批示情况及时转交承办部门办理。
(三)承办: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接到督查任务后,应按照要求迅速组织实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结,同时向党委书记、董事长以书面形式反馈办理结果。办理情况报告要实事求是、结论准确、完整,对需要整改的问题,需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督查事项形成的文件、资料必须齐全。接受督查督办事项的部门或子公司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如期办结的事项,承办部门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党群工作部报送原因和进展情况,党群工作部汇总整理后再向党委书记、董事长汇报。
(四)延期处理: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督查事项,承办部门(单位)必须在规定事项完成期限届满前,及时以书面形式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向工作督查组反馈,反馈材料应写明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以及预计完成时间。
(五)督办、催办:工作督查组应根据办理时限要求,采取电话催办、现场催办、会议督办、上门催办等方式进行督查,及时了解进展情况、完成情况;对未按期完成的督查事项进行催办,督促承办部门及时办理。对影响全局的重大事项,集中力量督查、督办;对紧急事项,及时督查、跟踪督办;对全年性的工作,可分阶段督查、督办。
(六)反馈 在督办中善于发现新经验、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逐级上报,对办事不力、推诿扯皮的个别现象,在查清情况时要及时向上级汇报。如有弄虚作假者可予以退回。
(七)审核 承办事项办结后,承办部门要整理书面办结报告,报党委书记董事长审批,送党群工作部备案。
(八)归档备查。
第八条 督办工作要求
(一)督办工作要严格执行保密工作规定,不得随意泄露机密事项的承办过程和办复结果。
(二)建立督办工作通报制度。对贯彻落实工作做得好的,要及时进行总结,并对典型的经验通报推广;对贯彻落实工作做得差的,要查明原因,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凡立项督查的事项,都必须“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确保政令畅通。办结的承办事项,承办部门应及时反馈,有要求的还应写出书面报告。
(四)对督办检查事项的办理,凡明确规定报告时限的,要按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及时报告。
(五)对领导批示需要查办落实的事项,未规定时限的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对有特殊要求的事项,要特事特办,及时报告办理结果。
第九条 工作督查督办按月在例会上通报督查督办事项情况,向公司各部门公开督查督办工作和主办部门的任务完成情况。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