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物资储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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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来源: | 作者:本公司讯 | 发布时间: 2023-02-03 | 1111 次浏览 | 分享到:

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忻州市物资储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储运)的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定信息公开制度,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依法依规、便民实用、稳步推进的原则,适度、主动公开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物资储运在从事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企业信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公司状况的信息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公开的企业信息。

第四条 公司信息公开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合规。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信息公开制度体系,推动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依法确定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范围和程序,严格保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二)坚持公正客观。企业公开的信息要做到内容真实、数据准确、公开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格落实责任。按照“谁形成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要求,建立企业信息公开责任制,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作为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开展本企业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物资储运及所属各子公司。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成立物资储运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群工作部,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领导小组是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统筹规划和组织信息公开机制体制的建立,监督和指导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运行,审议和决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党群工作部是信息公开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信息公开工作的政策法规,结合实际牵头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和建立信息公开管理制度与公开程序;

(二)组织和协调对拟公开信息的收集与汇总;

(三)确定信息公开渠道和载体,统一对外发布信息;

(四)负责信息公开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九条 公司总部和所属各子公司作为信息产生单位,是确定信息是否公开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形成的信息,按照信息提出、审核、批准的程序,对拟公开的信息逐条审核逐级把关,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可靠性。信息公开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按照信息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限等,统筹组织开展工作。各职能部门和所属企业负责本单位对拟公开信息的采集、整理、编制与报送工作。


第三章  公开、不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上级政府部门有关要求,依法主动公开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工商注册登记、备案等企业基本信息;

(二)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构;

(三)企业主要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年度各类规划计划;

(四)企业重大改制重组结果;

(五)公司各部室工作动态;

(六)通过产权市场转让企业产权和企业增资信息;

(七)有关部门依法要求公开的监督检查问题整改情况、重大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八)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

(九)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十一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内部资料;

(二)个人隐私;

(三)正在研究讨论,尚未公开作出决定的行政审批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定、注明禁止公开的信息。


第四章  公开形式


第十二条 针对拟公开信息的性质选择信息公开形式,包括:

(一)通报、简报及公司公文

(二)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

(三)召开新闻发布会

(四)物资储运公众号

(五)国资委网站

(六)公告栏、宣传版报等

(七)电子屏

(八)公司网站


第五章  公开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和所属各子公司要明确信息公开工作的分管领导和归口管理部门,同时,按照“谁形成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要求,明确各类公开信息的责任部门和职责,将信息公开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解决信息公开工作的重大问题等。

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企业信息,公司各部室应当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该相关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风险评估。要做好信息公开的风险评估工作,要提前对公开信息的影响和风险进行研判,制定相应的防范、化解和应对预案。

第十五条 要畅通公开信息渠道、完善功能,定期对信息载体的运行进行维护和技术支撑保障,不断提高信息公开的质量和水平。


第六章  保障和监督


第十六条 按照“谁形成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各职能部门、所属企业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一)私自对外公开企业信息的;

(二)公开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